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33号、苏财综[2008]43号和常政发[2006]8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充分做好“禁实”工作。根据苏建函科[2007]2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建设工程墙改专项发展基金的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作如下说明: 一、收费标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或批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缴纳专项基金预收款,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0.05元/块(折标砖)。 二、返退程序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各类建筑物其基础部位(围土前)、主体工程完工后(内外墙未粉刷前),应向市墙改办申请验收,并在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政策规定返退专项基金预收款。 (一)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的资料: 1、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复印件);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平面、结构图及技术文件、审图意见书。 (二)返退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的资料: 1、按验收报告提交返退申请报告; 2、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复印件); 3、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发票及复印件、常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4、新墙材原始送货单及复印件。 三、返退标准 1、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符合《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鼓励发展的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60%以上的,专项基金按实际比例返退;使用非粘土烧结类的新型墙体材料,按实际使用比例的50%返退。 2、基础部分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虽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但未经墙改办验收的将按其建筑面积扣除15%计算。 3、经墙改办验收后,确定返退比例,一个月内办理返退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不予返退:使用未经认定的墙体材料的;未申请验收的;逾期未申请办理返退的;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未达到60%比例的;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内外墙体已批灰粉刷难以查验的;使用粘土制品墙体材料的;因墙体材料或保温材料质量问题引发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工程质量现场抽检不合格的;在办理结算手续时,发现有以骗取专项基金返退款为目的的弄虚作假行为的。 在城镇建设中,框架结构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制品墙体材料;混合结构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墙体材料;所有屋面、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墙材制品。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实施,如发现违规现象,将根据省政府100号令有关条文进行处罚。 四、本说明从二OO八年六月十日起正式实施。(以交费时间为准) 咨询电话:88851545、88862507 、88851557
常州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二OO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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