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对动态发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界定,规范墙材产品市场,为建设单位使用优质新型墙体材料提供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备案登记管理的产品应符合最新的《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要求。
第三条 常州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具体负责受理备案登记资料等日常管理工作。该项制度采取企业自愿参与的办法。
第四条 申请备案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产品标准;
3、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近期有效的产品质量全套型式检验报告。
4、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手段,配备能进行产品出厂检验项目所必须的试验室及试验检测设备;
5、建立了必要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出厂产品实行严格的出厂检验制度(能提供每批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6、有权部门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产品推广证;
7、粘土空心制品企业必须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临时用地证》复印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及原件;
8、产品说明书等其它相关的必备文件。
市外企业还应提供当地墙改部门的推荐证明。
第五条 申报备案登记的程序
1、申请企业向常州市墙改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常州市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提交第四条中要求的资料(一式五份);
2、市墙改办受理申请后,组织由相关部门的专家对申报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视情况进行现场抽查,产品抽样检验;
3、在收到合格的抽样检测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每年向社会公布《常州市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登记企业及产品名单》。
第六条 加强对备案登记产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抽检。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备案登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1、经查实,申请资料严重失实的;
2、质量抽检(包括厂内抽检和工地随机抽检)不合格,整改复检后仍不合格的;
3、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
4、擅自篡改、印制、倒买、转让、出借备案登记证明等行为。
5、用户投诉量大,经查实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
第六条 未经备案登记的墙体材料,不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按照《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使用未经认定的墙体材料不予返退墙改专项基金。
第七条 设计使用单位应优先设计使用经备案登记的产品,市墙改办将视情况进行适当的奖励。
第八条 备案登记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在规定时间内,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一年内合法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以及该产品的销售情况表(包括应用工程名称、应用量及有关用户意见)。过期未年检或年检不过关的产品予以注销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