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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省、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备案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常州墙改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30号和《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苏财综[2003]153号),对动态发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界定,规范墙材产品市场,为建设单位使用优质新型墙体材料提供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备案登记管理的产品必须符合《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要求》。
二、备案登记管理的产品必须提供本省直辖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新墙材产品备案登记证书。
三、备案登记管理的产品必须是企业直接申报(任何委托申报一概不予受理)。
四、无省直辖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新墙材产品备案登记证书的,按常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申报办理。
五、本规定由常州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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